【兩會2022】富豪移民稅收徵管存漏洞 人大代表建議徵棄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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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2/03/07 16:24

最後更新: 2022/03/08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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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打擊避稅行為並防止資產外流,同時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發展和收入分配的功能,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加強富豪移民海外的稅收清算和開徵棄籍稅。

據第一財經報道,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陳晶瑩指,隨着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富豪數量也持續增長,但部分富豪以避稅及將資產及財富轉移國外為目的而移民。與此同時,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針對富豪移民的稅收徵管存在漏洞。

抑制資產外逃

陳晶瑩表示,棄籍稅實質上並非一個獨立稅種,而是一項稅收制度,是對放棄既有國籍者(包括企業和個人)的稅制安排,屬於稅收特別措施,旨在保衛國家稅收主權,抑制資產外逃,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雖然中國2018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註銷中國戶籍辦理稅款清算條款,但未能就其未實現資產收益徵稅,也未延長棄籍後稅收徵管,造成一些富豪可以輕鬆通過移民棄籍逃稅和將資產轉移海外。

她具體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借鑑美國棄籍稅經驗並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加強棄籍者的稅收清繳。建議稅務機關嚴格執行2018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10條「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及第13條「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等規定,並借鑑美國棄籍稅經驗,即如果中國公民退出中國國籍,退籍時的所有財產都將視為以公允價出售,包括房產、股票、股權、債券、個人物品如汽車等,而為之產生的收益或者虧損,都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借鑑德國經驗強化棄籍稅實施的事中事後的個稅征管。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關於反避稅條款的規定,對通過境外手段逃稅行為,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對在境外避稅的個人補徵稅款。建議中國借鑑德國的經驗,完善相關制度:以避稅為目的移民的中國公民,中國稅務機關有權認定在放棄國籍時點往前十年中有五年與中國保持有實質經濟聯繫,則在未來十年對該公民仍視為國內稅收居民。

第三,完善棄籍稅的稅收徵管法律法規和流程。建議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企業放棄國籍進行清算前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通知稅務機關參加清算,並在註銷登記前繳清稅款。同時,明確稅收優先權,保留稅務機關對放棄國籍的企業一定期限內追徵稅款的權力,保障國家稅收利益。在現有基礎上,完善個人納稅申報制度,做好稅源登記,依託財產實名制、財產申報登記和出境管理制度,加強對個人放棄國籍的稅收征管力度。

除此之外,對棄籍者進行徵稅還需要完善多部門法律規定。比如,修訂完善《企業所得稅法》 和《個人所得稅法》,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企業及個人放棄國籍應負的申報及納稅義務等等。

最後,陳晶瑩還建議,通過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系統加強對放棄國籍的個人及其關聯企業的涉稅信息收集,尤其需要打擊「移民+離岸信託」進行的逃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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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袁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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